1. 目 的
本程序规定了长江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和一般要求,旨在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监督工作,确保依法行政。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海事局海事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3. 职 责
法规规范处(体系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的归口管理,以及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证管理、海事管理体系的日常管理、联合执法和普法等工作。
4. 岗位设置
法规规范处(体系办)设置处长、副处长1、副处长2、法规管理、执法规范、执法监督和复议应诉等岗位。
5. 任务来源
5.1 长江海事局年度和月度方针目标任务;
5.2 法规规范处年度和月度方针目标任务;
5.3 长江海事局各类会议布置的任务;
5.4 领导交办的工作。
6. 工作安排
根据任务来源在每月25日前制定下一个月度工作计划,临时接受的工作及时安排落实,以电子文件或处务会形式布置。
7. 实 施
7.1 法规管理
7.1.1 组织制定局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7.1.2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须知》规定,组织或参与海事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制定、起草、审核、发布以及废止和报备等工作;
7.1.3 组织海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7.1.4 根据《海事行政处罚工作须知》规定,归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实施行政处罚审核,开展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分析;
7.1.5 组织开展海事业务综合评价工作;
7.1.6 组织开展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
7.2 执法规范
7.2.1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须知》规定,组织或参与海事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标准的起草、审核、发布等工作;
7.2.2 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工作的研究,指导分支海事局执法规范化工作;
7.2.3 归口管理海事行政许可和海事行政强制工作;
7.2.4 组织海事法规员的有关培训工作。
7.3 执法监督
7.3.1 根据《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须知》规定,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7.3.2 根据《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须知》规定,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7.3.3根据《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须知》规定,组织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的审核和执法证的申办工作,实施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
7.4 复议应诉赔偿
7.4.1 归口管理行政复议工作,根据《海事行政复议工作须知》,具体组织海事行政复议工作;
7.4.2 根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须知》,组织和指导海事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7.4.3 组织和指导行政赔偿工作。
7.5 联合执法
7.5.1 组织制定联合执法工作相关制度;
7.5.2 根据《联合执法工作须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7.6 海事管理体系管理
7.6.1 组织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编写、修改、发布等工作;
7.6.2 根据《海事管理体系运行监控程序》组织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运行日常监控工作;
7.6.3 根据《海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和《海事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程序》,组织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有效性评价工作;
7.6.4 检查、指导分支海事局海事管理体系的编写、修改、运行、监控以及内部审核和有效性评价等工作;
7.6.5 根据《海事管理体系审核工作须知》组织实施分支海事局海事管理体系的上级审核工作;
7.6.6 组织海事管理体系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8. 检查与反馈
8.1 处长和副处长对布置的工作按照时间进度进行督促检查;
8.2 一般工作人员在执行计划过程中遇到困难应及时向处长和副处长汇报;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处长和副处长报告;
8.3 处长和副处长应在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进度对各岗位人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工作任务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责成责任人修改完善,直至合格为止。
9. 记录与归档
9.1 各岗位人员在履行相关岗位职责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台帐和报表。
9.2 工作任务完成后,相关人员按要求将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10. 支持性文件
10.1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须知
10.2 海事行政处罚工作须知
10.3 海事行政复议工作须知
10.4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须知
10.5 联合执法工作须知
10.6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须知
10.7 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须知
10.8 海事管理体系运行监控程序
10.9 海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10.10 海事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程序
10.11 海事管理体系审核工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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