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有效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范《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核发工作,我局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了《关于加强船舶燃油及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自2010年01月01日起承保船籍港为长江海事局管辖范围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相关保险机构及时提交了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我局审核,以下保险机构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并公示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国际营业部;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支公司;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支公司;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
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十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十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十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十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十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十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十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十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二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