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 的
本程序规定了长江海事局行政综合协调工作的内容和一般要求,旨在规范局机关行政综合协调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行政综合协调工作。
3. 职 责
3.1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3.2 其它职能部门按照协调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相互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4. 岗位设置
局办公室设置主任、副主任1、副主任2、行政秘书、政务信息秘书、外事秘书、文书秘书等岗位。
5. 实 施
5.1 协调事项的确定
5.1.1 根据局年度方针目标任务,制定局“方针目标管理图”和处室“方针目标展开图”,明确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
5.1.2 根据上级交办或发展需要,局领导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通过局月度工作安排表或工作督办通知单明确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
5.2 协调事项的执行与督办
5.2.1 主办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落实;
5.2.2 工作中遇到需要办公室出面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
5.2.3 局办公室对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会议、书面、电话等途径协调解决,必要时报告相关局领导;
5.2.4 对重要协调事项,局办公室应主动跟踪、掌握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5.3 协调情况的检查
5.3.1 局办公室对协调事项的落实进行检查并纳入绩效考核;
5.3.2 局绩效考核小组对局办公室协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绩效考核。
6. 记录与归档
6.1 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台帐和报表。
6.2 工作任务完成后,相关人员按要求将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7. 支持性文件
7.1 长江海事工作规则
7.2 行政督办工作须知
7.3 方针目标考核工作须知
7.4 机关月度绩效考核工作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