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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职责  
 
船员管理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2、制定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并负责颁布后的宣传、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3、负责管理船员培训工作,对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进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评估;并根据授权,对航海内大专院校、中专、技校以及海员培训机构的教育与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长江海事局考区的一、二、三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的组织及督察工作;负责长江干线四、五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管理工作。
5、负责船员证件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辖区船员证件签发、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和检查;负责监督指导航运单位的船员管理。
6、根据授权,受理、审核、签发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各项经授权的各类船员专业培训、特殊培训的考试和评估工作,核发培训合格证。
7、草拟、修订单项业务规章,完善船员考试资料和建立船员考试试题库,组织编写船员培训教材和船员考试试题解答及文件汇编、填报船员考试发证统计表。
8、领导、监督局船员考试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指导局属海事机构的船员管理工作。
9、跟踪国内外船员管理信息,加强国际公约的研究及航海新技术的应用,开展科学管理,提高船员素质;负责船员管理业务的信息化应用需求分析和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10、落实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风建设,并实施责任追究。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对违反船员管理、船员证件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处罚或强制性行政措施。
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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