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庆中秋双节前夕,重庆法庭两名法官两次远赴江苏省响水县,成功调处一起船舶租赁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事人丰都县兴旺航运有限公司与孙万井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满,租船人孙万井拒不按合同约定在指定的还船港张家港港交还船舶,而擅自将船舶拖至响水。丰都县兴旺航运有限公司拟向我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但其未能提供合格的担保,且因采取强制措施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解决,故放弃强制令申请,转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责令被告孙万井返还原告所属的“兴旺718”号船舶并赔偿逾期交船的违约损失。本案虽为船舶租赁合同纠纷,实际是解决非法留置船舶性质的案件。立案后,如何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避免激化矛盾,减少双方损失,尤为迫切。同时,双节将至,维稳是法院第一要务。法庭立即组成合议庭,研究解决方案,并向主管院长作了汇报。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工作思路得到院领导的肯定和支持。
9月23日,在南通法庭的配合下,重庆法庭两位法官赶赴响水县找到了被告孙万井。当时,原告与被告正发生激烈的争吵,法官的出现,引起了被告孙万井、合伙人及家属的不满,他们对法官这时候出现表示质疑,质问法官是否与原告同吃同住同行,从而袒护原告。面对被告方10余人的激烈言词,两位法官沉着冷静,耐心细致的给当事人阐释法律程序,表明法院的公正立场,同时解释法官是乘坐法院警车自行找到他们的,及时打消了他们的疑虑。很快,当事人双方逐渐平静下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
经初步了解,涉案合同约定“兴旺718”号船舶只能在渤海湾航海区施工营运,而该船系内河船舶,不适合在沿海地区营运,被告实际上只运营了几个航次,但是其已经支付了租金92.5万元,缴纳了保险费6万余元,添置设备花费37万余元,提供保证金10万元,共计投入了约150万元。“兴旺718”号船舶系被告孙万井及另两位合伙人共同出资租赁,被告继而主张《船舶租赁合同》无效,原告应返还船舶租金。
鉴于涉案合同确实存在瑕疵,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都有损失。法官建议应采取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同时建议原告支付一定补偿款,收回船舶尽快投入营运。原告对被告的损失表示理解,且同意支付41万元补偿款。但被告认为补偿过低,要求原告支付70余万元补偿款,才能还船。协商一时陷入僵局,法官又提出折中方案,建议补偿款数额为50万元。双方均表示无法当即决定,但可以继续协商。至此,调解工作暂时告一段落。
9月28日晚,法官决定再次赴响水做调解工作。29日晚7点多,两位法官才由南京赶到响水。顾不得旅途劳累,法官马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但被告方依然态度强硬,法官只得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多次艰苦协商,晚上10点多,原告、被告终于同意由原告支付54万元的补偿款后,被告随即交还船舶的调解方案。法官连夜制作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30日早上7点多,法官赶赴船舶停靠地响水县陈家港,现场见证被告交付船舶。上午10点多,双方当事人按调解书履行完毕。至此,这起非法留置船舶性质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重庆法庭干警在举国欢庆国庆中秋佳节之时,不忘维稳之责,仍然坚守工作岗位,不辞辛苦,远行千里两次奔赴响水县,成功调处该起非法留置性质的案件,为确保国庆六十周年活动顺利进行做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