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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文章来源: 武汉海事法院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6日 点击次数: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法院要求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相关高院可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水污染案。

  “今后,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组织和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探索其代表国家和公民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25日在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上如是说。

 万鄂湘提出,为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和专门审判的优势,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强化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力度,各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各高级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资源污染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适时调整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有关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要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设置的优势,充分利用专业特长,积极支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有选择性地管辖此类案件。

就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问题,万鄂湘说,海事法院的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是按海事行政管辖区域确定的,与国家海事局、港务局、海关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口岸、港口、海域和通海可航水域相一致,不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管辖区域。由于大部分海事行政案件与船舶和船载货物有关,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的特点,适用的法律不仅有国内法,还有国际条约;不仅有航运规则,还有相关国际惯例,适合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审判庭正在积极协调,计划近期组织联合调研,逐步解决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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