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三峡库区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航行通告[2008]9号

2008-10-31 18:10:38


 

各有关单位、船舶:
  随着三峡水库蓄水,库区水位逐渐上升,跨河建筑物实际通航净空高度逐渐减小。为保证船舶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航行长江干线三峡库区的船舶,其水线以上实际船舶最大高度与跨河建筑物所在地当时水位(吴淞高程)之和不得超过192米。如超过192米,一律不得通过长江干线三峡库区所有跨河建筑物。
  二、各船舶所有人应高度重视所属船舶通过三峡库区跨河建筑物的安全,立即对船舶空载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进行核查,制定并落实防止船舶超高碰撞跨河建筑物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和跨河建筑物的安全。
  三、各船舶应密切关注三峡库区水位变化,通过跨河建筑物前应加强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现场海巡艇的联系,报告本船水线以上最大高度,服从现场指挥。如有疑问,不得盲目通过跨河建筑物。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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